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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不尊重丈夫,公婆是对他的残酷:中央邦高等法院

  

  

  中央邦高等法院最近裁定,如果妻子对丈夫和他的家庭不尊重,就会被视为对丈夫的残忍。

  法官席埃尔·纳古(Sheel Nagu)和法官维林德·辛格(Virender Singh)在驳回一名妇女对家庭法院以该男子在请愿书中提出的残忍为由批准离婚的上诉时发表了上述言论。

  在向高等法院上诉时,妻子声称,实际上是她丈夫对她的行为迫使她和她的未成年儿子搬出了她的婚房。

  然而,这位丈夫以虐待和遗弃为由向家庭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认为这两项理由都成立,但由于技术原因,以“虐待”为由允许了离婚请求。

  妻子在高等法院声称,在通过离婚判决时,家庭法院只考虑了丈夫的方面和主张,尽管存在矛盾,但它错误地相信了他提供的证据。她说丈夫对她的行为是他们分居的原因。然而,反对上诉的丈夫却不这么说。

  高等法院强调,丈夫声称这名女子是一名IPS官员的女儿,她骄傲、傲慢、固执、脾气暴躁、矫情,她还经常侮辱他的家人。

  法院注意到,丈夫在初审法院的主审中声称,他的妻子进入婚房的那一天,她开始不服从所有人的说法,她是一个进步的女孩,既不喜欢也不遵循传统。

  为了得出结论,最高法院参考了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包括在V. Bhagat V. D. Bhagat(1994)一案中的裁决,最高法院认为,该法第13(1)(i-a)条中的精神虐待可以广泛地定义为对另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和痛苦的行为,使该方无法与另一方生活在一起。

  此外,法院说,家庭法庭在其非常冗长的判决中明确涉及每一个方面,得出的结论是,丈夫及其证人的陈述是可靠的,而妻子的指控是站不住脚的。

  “所有这些都表明,妻子一直在骚扰和折磨他和他的家人。他的供词在盘问中保持不变。他的证人包括他的弟弟坚定地支持他。”

  因此,鉴于妻子不愿与丈夫同住,同时注意到她所陈述的离开婚姻住所的理由不令人满意,且没有正当和合理的理由,法院拒绝干预家事法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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