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最近驳回了一名妇女对下级法院的一项命令提出的民事修改申请,该命令允许她丈夫提出第二次离婚申请。
下级法院驳回了该女子以判决结果为由提出的拒绝丈夫第二次离婚申请的请求。
高等法院支持下级法院的决定,同时指出“即使在随后的离婚程序中采用相同的理由,只要后续程序的诉因仍然不同,既判力的障碍就不能适用”。
法官GK Ilanthiraiyan指出,“就婚姻事项的解散理由而言,它们具有持续或重复的性质……(并且)当诉讼事由具有持续和重复的性质时,随后以相同理由提出的离婚诉讼,而不考虑前O.P.的解雇,将不被判决结果禁止。”
2005年,丈夫以虐待妻子为由提出离婚申请。与此同时,他的妻子也提出了恢复夫妻权利的请愿书。家事法庭批准了赔偿的请求,驳回了离婚申请。然而,最终,高等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驳回了离婚申请,同时允许恢复夫妻权利申请。
此后,基于新的诉因和不同的理由,即在随后的事件中遗弃和持续残忍,2018年,丈夫再次提出离婚申请。
在离婚呈请审理期间,该名妻子根据《离婚条例》第11条提出上诉,以判决结果为理由驳回呈请。然而,下级法院驳回了妻子向高等法院提出的请求。
为该女子出庭的律师辩称,离婚申请明显是对法律程序的滥用。他说,既然被告(丈夫)已经以虐待为理由提出离婚申请,而高等法院驳回并确认了这一申请,因此判决结果原则显然适用于手头的案件。
相反,丈夫的律师提出,在先前的离婚请求被驳回后,该妇女根据《家庭暴力法》提出了几次请愿书,并对丈夫及其家人提出投诉,造成持续的骚扰,迫使丈夫再次提出离婚。
法院仔细阅读了离婚请愿书,并注意到它揭示了诉讼事由与先前的不同。
法院表示,诉因是指构成当事人权利的一系列事实,他必须建立这些事实,以便从法院获得救济……构成残忍、遗弃或通奸的理由的事实,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诉因。
因此,高等法院认为下级法院通过的命令没有缺陷或非法,并驳回了目前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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